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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肝歧视案 求职者首次胜诉

于 2008-5-26 20:10:12 发表  其他资讯  浏览( )  评论( )  收藏这篇日志



  在体检时因乙肝被查出为“小三阳”而被用人单位北京比德通讯创展技术有限公司拒绝录用的高先生,不满公司的就业歧视,于今年一月份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本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官 俞里江: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比德通讯创展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高先生经济损失17572.75元。

  2007年4月,在上海有着一份稳定工作的高先生接到来自被告结构设计部门的电话,邀请其到公司任职。通过一段时间的EMAIL沟通,考虑到对方的诚意,还有北京距离老家哈尔滨比上海要近不少,高先生毅然决然的辞掉了在上海的工作,带着离职证明来到北京,没想到就在高先生拿着体检报告兴冲冲的准备上班的时候,公司却告诉他,不用来了。

  被告 北京比德通讯创展技术有限公司 员工:经过培训后的综合考虑。

  原告高先生代理律师 徐建国:体检结果说他是乙肝小三阳,它(原告)就不跟他签劳动合同,这个事情很简单。

  在现场记者也看到了这份诊断证明,原告认为被告用人单位不录用自己就是这个原因,而被告也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因此属于就业歧视,而在与原告人事部经理的一翻电话沟通之后,更坚定了原告的想法。

  原告提供的与被告人事部经理 电话录音: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您不说我那体检结果就是乙肝小三阳,知道我知道这个情况,说不符合公司的规定,那现在还是无法接收象我们这种情况吗?对 对 对,因为毕竟这么多人吧,有一定风险的我觉得是有一定风险的。

  出于无奈之下,高先生只好另谋他职,在失业了将近196天之后才在北京找到另外一份工作。本来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2008年一月一日国家颁布的新劳动法促使高先生决定上法院给自己讨个公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官 俞里江:(原)劳动法也是对公平就业有规定的,也不是说没有,但是里面没有把乙肝病原携带者单独做一条规定提出来,但现在来说,无论是就业促进法也好,还是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也好,明确把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权利做为一条规定明确提出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体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则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原告高先生代理律师 徐建国:这个结果可以,不仅维护当事人更是维护了乙肝小三阳这个群体,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据了解,中国目前有乙肝病原携带者一亿多人,而在以往的案件中,大多采取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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